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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资料|犯罪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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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概述
一、犯罪的概念、特征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违法的不一定是犯罪,犯罪 的一定是违法。
(二)犯罪的特征
1.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2.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
指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侵害。这里所谓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所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特性。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社会危害性未 达到严重程度的,也不构成犯罪。
3. 应受刑罚惩罚性
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国家对于具有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罚 惩罚。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受刑罚惩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 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 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 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②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 75 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精神状态问题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 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 政府强制医疗。
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其他问题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 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 故意
(1)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
度。
(2) 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
态度。
2. 过失
(1)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 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状态。
3. 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 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 件。
(三)犯罪客体
1.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益。
客体是集合名词,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 XX 权。如偷手机的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财产权,拘禁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自由权。
犯罪对象 v.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2. 犯罪客体的分类
(1)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 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2) 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按照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可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指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
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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