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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事业单位考试资料宪法之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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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四川各地区事业单位考试公告

地市 岗位性质 公告 报名时间 职位表
自贡 综合221|教师48|医疗192 查看详情 11月15-11月17日 下载
省属682人 综合611|教师30|医疗41 查看详情 11月3-7日 下载
宜宾808人 综合311|教师266|医疗231 查看详情 10月25日-29日 下载
泸州588人 综合244|教师107|医疗237 查看详情 11月3-8日 下载
广元30人 综合30 查看详情 11月12日-16日 下载
阿坝 综合50 查看详情 11月11日-15日 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监督机关。
代表产生和任期 全国人大由省级人大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香港和澳门的全国人大代表将单独选出。任期5年,连任没有届数限制。
职权 1.立法权和监督权 (1)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任免权和罢免权 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检察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 (4)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 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任期 任期为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1.立法权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任免权和监督权 (1)任免权: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领导人提名决定其下属人选; (2)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3.重大事项决定权 (1)调整方案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2)外交权: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战争决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4)国防动员权: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5)授衔、授勋、特赦权: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 (6)紧急状态决定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等。

  国务院

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它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3个) 全国人大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常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VS(宪法修改的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编辑:乐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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