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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乐山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刑法之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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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乐山事业单位备考资料:刑法之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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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1. 自然人

  (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①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精神状态问题

  ①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②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其他问题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和犯罪的目的、动机几种因素。

  1. 故意

  (1)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 明知+放任

  指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 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无罪过事件: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三)犯罪客体

  1. 犯罪客体的概念

  是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说法益。

  客体是集合名词,是广义性的,表现为法益,通常是XX权。如偷手机的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财产权,拘禁行为中犯罪客体是自由权。

  犯罪对象v.犯罪客体:犯罪对象是具体的物、生命、自由,犯罪客体是抽象的财产权、生命权、自由权。

  2. 犯罪客体的分类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同类客体,是指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

  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

  (2)简单客体、复杂客体

  按照客体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关系数量的复杂性,可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指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具体包括:

  1. 危害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不当为而为之,即积极的身体表现,如利用自己的四肢,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动物实施,利用自然现象实施,利用他人实施。

  不作为:当为而不为,即消极的不作为。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义务来源: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母亲看着孩子饿死而不喂奶),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将未成年人带入危险的地方玩耍),职务或业务要求产生的义务(如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

  2.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一般作为定性、量刑的标准。

  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结果与行为有必然的客观的法律联系。

  4.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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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乐山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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