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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内容1.所有权的概念
物权种类中最重要的一种权利,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内容
(1) 占有
(2) 使用
(3)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 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 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1. 原始取得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来权利人的意志没有关系,而直接取得所有权。
(1)善意取得
① 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② 善意取得的条件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占有人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出让财产的人是无权处分人。
③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基于原来权利人的意思而取得所有权。
(三)共有
1. 概念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两个以上的人(公民或者法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共有的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 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
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3.共同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 种共有关系。
(1) 共同共有的类型
① 夫妻共有财产。
② 家庭共有财产。
③ 共同继承的财产。
④ 合伙财产
(2) 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
① 管理:对于重大修葺行为,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方可为之。这一点不同于按份共有,其他的管理规则和按份共有相同。
② 处分共有物:
处分。对共有物的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是无权处分,为效力待定。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抵押。以共有物为抵押亦需全体共有人为之。部分共有人抵押的,抵押无效。但其他共 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4.夫妻财产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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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资料,作答 1、2 题。
【资料】甲和儿子丙于 2018 年 8 月 1 日搭乘飞机去国外旅行,途中飞机失联,一直未查知机上人员下落。两个月后,有关机关证明机组上所有成员全部遇难。甲其妻子乙听到消息
后,抑郁成疾,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死亡,其唯一的亲人妹妹巳为其举行了葬礼。后经
甲的父亲丁的申请,法院于 2019 年 2 月 1 日作出甲和乙的死亡判决。甲生前立有遗嘱,
其个人财产 200 万,由其父亲丁继承 50 万、妻子乙继承 100 万、儿子丙继承 50 万。丁继承了甲的财产之后,其养子戊为了继承甲的财产,拿刀杀害丁,但是被邻居阻止,戊看东 窗事发,遂自尽身亡。
1. 基于甲和丙的死亡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死亡时间是 2019 年 2 月 1 日
A. 甲的父亲需要到 2020 年 8 月 1 日才能申请宣告甲死亡C.推定丙先于甲死亡
D. 巳能够继承 150 万以及乙的其他全部个人财产
E. 丁能够继承 100 万以及丙的其他全部个人财产2.关于丁和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虽然戊杀害丁未遂,但是其继承权应当被剥夺
B. 虽然戊想要杀害丁,但是没有真正杀死丁,故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C.戊死后,他的亲生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丁的遗产
D.由于戊是养子,所以戊死后其子不能代位继承丁的遗产E.假设丙有子女,其子能够代位继承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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