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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乐山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2023-02-06 15:13:28 乐山人事考试网 https://leshan.huatu.com/ 文章来源:乐山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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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上半年乐山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

  距2023年四川省考还有不到20天,您准备好了吗?打印准考证:2023.2.21日-2023.2.25日;笔试时间: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最新时政下载:( 包含 2022全年+2023.1月),关注乐山华图公众号(lshuatu)发送:时政,免费领取!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暂定为2023年2月25日(星期六),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原件进入考场。无准考证不准进入考场。

  3.笔试加分。

  (1)“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受到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市(州)机关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2)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不累加,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抗震救灾加分方式:凡符合抗震救灾加分条件的考生,须于2023年2月27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6:00)将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抗震救灾表现突出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送交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公务员二科(乐山市市中区天星路36号市委组织部C区203室)。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加分。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我市少数民族自治县的职位,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少数民族加分方式:凡符合少数民族加分规定的考生,此次不需持相关证件到现场登记加分,由系统按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表》自动甄别后进行加分(加分只以考生《报名信息表》中“民族”栏为准,请考生务必认真仔细填写)。考生应如实填写民族,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按《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因错填误填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预计于2023年3月下旬在报名网站上公布。对缺考、零分等特殊情况有疑问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2日内登录报名网站提交核查申请,核查结果于申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该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预计于4月初在乐山人事考试网上公布。

  5.笔试成绩。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0%+《申论》成绩×30%+笔试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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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赔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6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所给予赔偿的制度。

  赔偿方式: A. 侵犯财产权: 《国家赔偿法》 第 25 条: “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B. 侵犯人身权———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赔偿

  侵犯人身权第 3 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三) 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四) 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第 4 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 违法实施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三) 违法征收、 征用财产的;

  (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赔第 5 条: 国家不予赔偿的两种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伤害发生的。

  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国家赔偿法》 第 17 条: 行使侦查、 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 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 其后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 决定撤销案件、 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 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 违法使用武器、 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国家赔偿法》 第 18 条: 行使侦查、 检察、 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 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 扣押、 冻结、 追缴等措施的; ( 二) 依照审判

  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 原判罚金、 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不赔第 19 条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三自两不一个人”

  ( 一)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 或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 二)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三)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 四) 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五)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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